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学理论,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抵押之外,担保还包括保证、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抵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法律依据《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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