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探视权行使方式的确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者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目前,在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方能够监护的范围,容易为直接抚养方所接受。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可在约定时间内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为了使探望能够顺利进行,首先应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协商决定探望的方式。协商不成时,则应考虑子女意愿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形,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最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人民判决。
在实践中,对于以往的离婚中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父或母能否要求行使探望权?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没有对探望权做出处理,当事人都可以提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探望权问题。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怎么样让对方正确使用探视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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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探视权的形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是每周探望一次,也可以是一个月一次,具体的探望方式种类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强制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律师解析 探视权的形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是每周探望一次,也可以是一个月一次,具体的探望方式种类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强制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律师解析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主要有两种行使方式: (一)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二)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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