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室赌博罪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赌博罪构成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以赌博为业;2聚从赌博(何为聚从赌博还有专门相关解释);3开设赌场.构成上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就构成赌博罪,否则构不成.
开一个棋牌室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文化经营许可许、烟酒经营许可许(如果不卖烟,可以不办)、卫生许可证(如果不卖食品饮料,可以不办),还要到消防部门备案、审批,还要到公安部门备案、审批。
每个地方都会有对棋牌室管理的不同规定,需要查找一下所在地有没有关于棋牌室的相关规定(比如上海规定200米内不能开设两家棋牌室)。
这在法律中没有界定,只有在地方法规或是规章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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