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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八)事故现场示意图;(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裁定。公安机关、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将提请减刑、假释案卷移送其服刑监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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