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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原文内容?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六)其他应急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经费投入;(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六)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八)抗震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九)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强化工作措施;(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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