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先审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然后再对确认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必考虑其有无证明力。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参加的审判程序中,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由职业法官裁定;证明力则由陪审团本着理性和经验自由判断。在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参审制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查判断。
2020-08-28 07:14:56 回复专业解答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律师解析 针对如何明确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这一议题,我们特给出以下详细解答,具体表现为: 证据能力是从证据资格的形式层面予以考究;而证明力则是围绕着证据本身是否具备实际价值及其价值程度进行深入探究。 拥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证明力,例如被告人的自白尽管出自本人的自愿表述,但若为虚伪之言,便失去了证明力;相反,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亦可能存在证明力可能,例如通过刑讯逼迫方式获取到的真实证词即属于该例。 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证据必当同时兼具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在此过程中,审判机关需首先审查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尔后对被确认为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做出评测。 对于未获证据能力的证据,无需浪费时间去关注其是否拥有证明力。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参与的审判环节中,证据能力的相关问题由专业法官进行裁决;而证明力方面,则由陪审团遵循理性与经验准则自主作出判断。 至于大陆法系及我国所实行的参审制环境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皆由法官与陪审员联合评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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