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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接管?在什么情况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对于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派接管组织直接接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接管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监管措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一般不采用接管的方式,只有当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的,经责令改正和整顿无效,不接管不足以扭转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并予以公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区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
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规定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险法没有区分保险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保险法规定的审批原则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保险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保险法关于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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