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被告向原告购货,但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供货后被告一直没有付款,双方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合法。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另行约定或者后要求减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专业解答原、被告均是在东莞的外资企业,双方曾有长期良好的供货关系,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订购价格为40万元的专业日用陶瓷供干机一台(长20米、宽2.2米、高2.2米的大型设备)……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