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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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在1998年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由此说明发展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人。既然发展商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义务人,而有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备案登记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则由发展商承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是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当时双方另有约定。房产交易法律问题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可否单独转让交房时发现房屋面积不符该怎么办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贷款是否违约
2020-08-13 09:39:1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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