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再者,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最后,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专业解答可以。但是是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或者是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子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专业解答法定情形:(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专业解答法定情形:(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子关系以生物血缘为基础,而抚养和赡养是法律义务。被领养儿童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在收养关系确立后消除,养父母与领养儿童形成法定父(母)子关系。法律上,亲生父母无需继续抚养被领养儿童,被领养儿童也不必赡养生父母。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