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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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方恶意拖延,拒不履约,后开庭在即,其迫于压力,同意继续购买房屋。关于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数额远低于原合同的约定,且为按月分期支付。补充协议中同时载明,对于该违约金,如果买方逾期支付,则买方需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结束后,买方便拒不支付,现已逾期未付两月有余。请问,我如果要求买方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法律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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