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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哪些要点呢?

韩*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30 15:27:51 331人阅读

我父母零七年的时候在我们农村老家建了一套房,因为平时一直不在那里住,就过年回去,再加上我现在在市区工作不错,收入也挺好的,他们决定就定居在市区,想把农村房子卖了,但是在买卖过程中产生了纠纷,现在法院已经受理,那在审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哪些要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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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面的问题,审理案件时应当查明的事实要点。
 
1、买卖双方当时和现在的身份状态。尤其是买方的身份。比如是否为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有特殊身份的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因为双方的身份事关合同的效力)
 
2、诉争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宅基地的批示登记情况、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房屋及院落的建成年限、格局、价格(修建、买卖、争议)等。这是重点应当查明的事实。因为针对房屋及宅基地是否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产生的法律后果会截然不同。针对房屋不同时段的价格,补偿的数额会不同。比如孔黎明在出卖房屋前未办理两证,出卖后无法办理两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的买卖行为会产生无效的后果,如果出卖前办理两证,出卖后办理变更登记的,双方的行为会产生有效的后果。
 
3、买卖合同的签订情况,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4、转让行为是否按规定经过审批,审批机关是否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权机关。(即村里申请,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土管部门批准登记)
 
5、买房人购买房屋后的使用情况,房屋有无装修、翻建、扩建等情形,有无翻建扩建的合法根据。(大部分的房屋买卖后都有添附物的产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实物评估判定添附物的价值)
 
6、现房屋使用人有无其他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孔黎明一案中,张秋娥在本村有祖遗房屋,具备腾房条件)
 
7、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否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它对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意见。(我认为应审查的是原始的、书面的证据,比如会议记录或其他方式的记载)
 
8、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再行转让后受让人的身份,受让人使用房屋是否予以登记等情况。(因为房屋是否登记涉及合同的效力。比如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生效制的规定,如果该房屋在再行转让后已登记在再行转让后受让人的名下,该房屋的所有人即为再行转让后的受让人。那么出卖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肯定不能支持。如果再行转让后买受人未进行登记,应结合前一买卖行为及再行转让后受让人的身份等情况来判定原合同的效力)。

2020-07-30 15:2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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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1)承租人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左右,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承租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而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和个人又多是依靠租赁房屋进行生产、办公甚至居住。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此引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
(2)租赁合同不完备。由于租赁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从而发生租赁纠纷。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原房屋使用功能是厂房,而实际上改变为商业用途。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和承租人串通,假以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就极易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
2、对策建议
(1)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出租房屋。首先要依法签定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次是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再次,房屋租赁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可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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