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梧州法律咨询 > 梧州著作权法律咨询 > 股东将股票权利转让下属,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

股东将股票权利转让下属,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

景* 广西-梧州 著作权咨询 2020.07.29 17:10:57 348人阅读

我同学在上大学的时候学的是经济,毕业后他和他的朋友成立了一家股份制公司。他是股东,可是过了几天他要回家了,于是就把股权转让给了他的朋友。请问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有哪些方式?

其他人都在看:
梧州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梧州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
  1、持票人直接通过出票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
  2、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020-07-29 17:17:57 回复
咨询我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
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
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债务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采取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2020-07-29 17:11:5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