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做隐名股东,由于人民股东无法行使权利,但是我想要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但是我不太了解法律,请问如果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怎么操作?
作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必须先显名,而显名的关键就在于有无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一旦达不到这个要求,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显名失败的结局。
2020-07-28 10:50:57 回复
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2020-07-28 10:44:57 回复专业解答显名股东把股权转给隐名股东的操作流程是先召开股东大会,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风险,然后就是转让方受让方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签完合同以后携带相关的材料,直接到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专业解答关于隐名股东显名的操作流程是先召开股东大会,让先前的代持人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完协议以后到税务局去交税,然后就是到工商局变更股权了,等股权完成变更以后,公司现有的股权名单当中就会出现过去隐名股东的名字。
律师解析 认定隐名股东资格需要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考虑: 第一,实质要件,即隐名投资者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认购股份的实际出资,如公司设立前有与显明投资人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公司章程、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出资单据等,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实质要件。 第二,形式要件,除没有在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公示外,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中显示其实际股东资格,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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