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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界纠纷,找村里处理,村里处理不了找乡

152****4257 江苏-宿迁 其他咨询 2020.07.24 08:17:31 303人阅读

因地界纠纷,找村里处理,村里处理不了找乡里,乡里还是推给村里问你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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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由乡镇政府处理下处理决定

2020-07-25 04:02:54 回复

你好,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向市、县、/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如果对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可以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看你的补充,我认为,土地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对林木有所有权。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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