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学是一个公务员,大学毕业后他就去考了,可是现在因为他利用公职给他谋取了私利,就因为这个被群众举报了,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个相对集中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怎么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未明确赋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予以一定限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而相应地也就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进行授权。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少数行政机关,并非全部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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