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必须保证两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限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时,就该问题而言,无论被告要怎样说,法院在采纳的时候,必须让其出示相关证据,否则不会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限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会征求两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不是一方说什么,法院就会采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限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步骤征询各方
最后意见。
建议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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