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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效益不好,全员降薪,有的轮班上,有的

185****6618 天津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7.16 08:35:54 499人阅读

单位效益不好,全员降薪,有的轮班上,有的待家等通知也只有2050元,我怀孕五个月也是待家等通知只有2050元,这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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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限定,公司收益不好随便降工人薪水的做法,隶属克扣劳动者薪水的做法,是违法做法。所以公司不能随便降劳动者薪水。  《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

2020-07-16 08:53:54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以效益不好,降职降薪,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不合法。约定工作地点范围过大被判没约定。【原因】: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应当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只要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有所不同,双方就要进行一次协商,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好,或者之前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规范,单位将面临输官司,甚至双倍赔偿劳动者。【相关法律】:
首先对工作地点的变更类型进行划分。具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已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区域变更,如从某一个省变更到另外一个省,或从约定的某个城市变更为别的城市,这种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而短期的、不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影响的变更。这种变更属于因工作任务的性质或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发生一些变动,如为了完成某项工作需要外派到外地去学习、出差等等。该类变更无需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直接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
其次,根据工作性质,对工作地点的范围约定应区别对待。对于外勤工作的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应允许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对外勤人员的工作地点作出合理的调整。而对内勤工作的工作地点的约定,如单位行政人员、生产线工人等,这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所在地的办公区或厂区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如对该类人员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您在公司工作近5年,未订立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让员工休息两个月,期间,拖欠工资一个月,如今又要将您们社保报停的情况。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情况,您可以主张: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为期一年的双倍工资,已经支付过工资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而超过一年未订立就属于无固定期限用工;
2、要求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另外休息期间的一个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可以致电12333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详询当地规定;
3、拖欠的一个月工资要求支付;
4、因拖欠工资的情况,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主张。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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