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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因违法被公安逮捕,公安部门强制措施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牟* 湖南-株洲 强制措施咨询 2020.07.14 15:59:21 394人阅读

我哥哥之前因为有赌博的行为,所以前几天公安部门派人来把哥哥带走并且拘留起来,可是当时公安部门什么证件都没出示,我觉得不合规定,请问公安部门强制措施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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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行政机关有时需要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地限制公民人身权 利,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只能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实施。有些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冻结,在行政强制执行 中也经常用到,虽然名称、形式一样,但目的和性质不同(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中间性”行为,是一项临时采取的 措施,一般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能实施,这四类情形涵括面较广,界定了 基本范围,但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 当明确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应严格遵守。
  
(3)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权问题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本法没有普遍授权,行政机关享 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要由单行法律、法规具体授权。我国有很多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授权,据统计,规 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有99件。
  如《森林防火条例》规 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 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 水、局部交通管制”都属于法规授权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只能 在授权范围内实施。
  
(4)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法第17条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 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对行政 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有着明确的限制,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 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0-07-14 16: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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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 传
  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十)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四、拘 留
  
(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
  
(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逮捕
  
(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2020-07-14 16:0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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