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些金钱上的纠纷和一个认识的人打了官司,但他找的律师是他的一个朋友,那个人我也认识,我在想这样会不会对我不利,不知道能不能让他回避呢,请问民诉律师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
回避的种类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自行回避,即法律规定不得参与诉讼的情形下,负有法定职务的人员不需经裁定或者决定,而自动提出不执行职务或者不参与诉讼;
另一类是申请回避,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有其他理由认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不使其执行职务或者参与诉讼。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
(一)至第
(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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