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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重组中隐名股东权益纠纷的含义包含哪些?

苟** 广西-崇左市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7.01 14:39:28 329人阅读

我们集团最近在重组并购,在这次的并购的尽职调查时我们向法务部门提出了警示,在收购股东中包含了隐名股东,这个是否会有风险呢。隐名股东权益纠纷的含义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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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股权被转让的纠纷时,不能再局限于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双方之间的关系,而要结合考虑第三方受让人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则法院更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认定股权的最终归属。随即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成为该股权上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可以基于显名股东的无权转让行为要求损失赔偿。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来计算呢?一般主要包括股权的折价或者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和相应的股权权益,而为了公平起见,在折算股权价格时,法院一般会以转让行为发生之时上月月末公司资产负债表所载明的净资产为基础,按隐名股东持有出资比例所对应权益的100%进行计算。当然,具体到各个案件的情况又纷繁复杂,有时甚至不能保证隐名股东最终获得的损失赔偿能完全弥补当初的实际投入。所以为了防止显名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就应当及早做好风险防范,比如可以设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一旦显明股东侵害了隐名股东权益,就应当给予隐名股东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虽然在涉及具体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会再根据实际情形予以调整,但是该条款的设置使隐名股东在获得损失性赔偿的同时得以再要求显名股东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罚,而这对于隐名股东自身来说也是在权利受损时,实现救济的最佳途径。

2020-07-01 14: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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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问题,事实上这也是众多隐名投资纠纷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隐名股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显名股东”并不是学理或法律上的特定称谓,而是商事活动中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一直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分别称其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一般认为才是首次从法律上赋予了两者正式地位,并明确了二者的权利义务与相应责任。
判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强烈依赖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多项形式要件形成的证据链,以及是否能提供出资证明、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是否定期参加公司的盈余分配以及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实质证据所体现出来的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案件情形,选择究竟是更侧重于采信形式证据还是实质证据。具体而言,针对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法官会更侧重于实质要件的判断,比如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尽可能还原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自治,或通过参考双方是否参与了经营管理,是否享受定期分红、承担运营风险等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或履行了作为一个股东应当享有或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从对内关系来说,法官更侧重于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然而当遇到对外纠纷,尤其是存在善意第三人的纠纷时,法官则会基本遵循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主义原则,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并全面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性。由于善意第三人对股东身份的判断一般是基于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外在形式要件所记载的信息的合理信赖,因此法官在证据的采信上也会从照顾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更侧重于采纳形式要件所构成的证据链来确定究竟谁才是实体承担权利义务的股东。

2020-07-01 14:4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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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司合并重组是什么意思
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二、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合并可以使原有的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有利于公司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竞争能力,产生规模效益。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东会对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3、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一般无须政府部门审批。
4、签订合并协议。
5、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备置于公司,以供债权人查阅。
6、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7、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或新设章程等。
8、办理合并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消灭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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