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厂里上班,厂里要求加班,我说家里有事,提出不加班。厂里说不加班理由未说明不同意我不加班的请求。过了几天就收到了处罚通告,罚款300,要写检讨,不交检讨加罚200。这个通告罚款暂未执行将在次月工资扣出!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板少发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并申请劳动仲裁。相关规定如下:《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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