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在商场违规停车遭到了停车场管理人员开的罚款单是合法的吗?车里留了电话管理员第一时间也没有打过来告知
车辆停入停车场后,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保管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要确认保管人责任,需要区别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加以不同对待。本纠纷中的停车场向车主出具停车卡并按时计费,与车主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保管的车在停车场期间发生损坏,依据法律规定,该停车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停车管理公司在赔偿后,可在查明高空坠物直接侵权人后,依法向其追偿。另外,停车场除了收费停车场外,还有公益停车场及消费场所停车场,相应的保管责任不同。公益停车场无人管理的,车辆受损后,只能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人管理的,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场、酒楼等消费场所停车场,可视为该消费服务机构的延伸,妥善保管客人的车辆是其应当承担的消费附随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之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车主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020-09-30 09:01:32 回复律师解析 原则上是可以向商场主张赔偿的。 商场、购物中心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为了能与顾客顺利订立合同、达成交易的保障行为。 因此商场、购物中心应对前来消费的顾客车辆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车辆遭受不必要的损坏,而不管其是否支付停车费。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商场声明“只提供免费停车,不负责看管”,也应该赔偿顾客受损车辆相应的费用; 当然,如果停车场的看管人员能够证明看管行为没有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商场停车场有保管义务,在商场存车的行为成立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法律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车辆停放在商场指定场所,即停车场的,视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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