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购房合同是买房的重要手续和证明,是保护购房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文件。只有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才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
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屋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一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屋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通常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人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要求,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屋范围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要求,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屋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屋均有使用功效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怎样商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职责的处置。
约定屋内附属设施的交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尽可能在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中把随房屋一同转移的家电、家具的数量、种类、型号等一一列明;
二、如果无法一一列明的,则上家应承诺交付时保持原状,如有损坏、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房屋转让价格已包含了上述屋内附属设施,则上家应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如果附属设施是属于赠送性质的,则上家对于有瑕疵的附属设施不承担责任,但应明确告诉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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