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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房屋打算居住,居间合同买房方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孙**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6.23 17:31:14 410人阅读

在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打算用来居住,不再挤在出租屋里,每月交租金了,那作为居间合同买房方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有什么在合同上的小细节方面需要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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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主体:
下家购房,需要上家即在所购房屋产权证上的全体房地产权利人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若发现不一致的,需要上家另行提供经公证的书面委托协议,以防止上家恶意串通,主张协议无效。
所购房屋条款:
为避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双方发生纠纷,应对即将签署的构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

一,对所购房屋约定条款包括:
1)房产坐落,
2)房产权利人,
3)房产建筑面积,
4)竣工年限,
5)房屋来源,比如售后公房或房改售房或拆迁安置房,可能有法律纠纷的要注明,
6)有无抵押权、司法限制、有无违法、违章建筑等限制房产交易信息,
7)房屋价款,若是到手价,需要对各类税费范围和承担主体详细约定等。

二,意向金或定金条款,一般居间协议约定,意向金由中介转付给上家时转为定金,作为购房者无法限制中介的转交责任。若是中介转付,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比如: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有利于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因此,对于第二类违约条款的设定,委托方应谨慎审查,最好删除。

四,签约日期条款,该条款通常指“对于签署完居间协议后,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前往中介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这个条款的意义在于,若双方在此期限内均未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则该预约效力失效,上、下家均不适用定金罚则即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应注意签约的用词,是买卖双方的义务,还是中介须履行先性通知的义务为前提。

五,终止条款或解除条款。针对个人实际情况,约定终止或解除居间协议的条款,这是出于保护上下家的需要而设立,诸如,若上家有房屋无租赁关系承诺担保,则可以约定上家违反该承诺的,下家可以单方解除上下家之间定金法律关系,不承担定金责任。

2020-06-23 17:3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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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产权证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2、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3、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4、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5、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防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6、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7、付款方式与期限。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8、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9、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10、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在国家落实了购房合同网签的这项政策之后,如果购房合同有在房管局进行过备案肯定是有备案号的。只有在房管局完成网签的购房合同才有备案号,没有备案号的二手房一般不要轻易购买,毕竟原始的备案号是可以查询得到的,查不到的原因最好是到房管局查询清楚。

2020-06-23 17:33:14 回复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3、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
2、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3、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商住项目的土地出让年限一般只有40年或50年,普通住宅则是70年;
2、商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5%,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且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住房不能落户;
4、商住房不能享受学校、商业、居委会等配套服务;
5、商住房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都不能享受住宅的税费减免优惠,交易和持有成本高;
6、商住房水电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标准高于普通住宅,且商住房基本上没有燃气,只能用电磁炉;
7、商住房居住密度相对较大,宜居性较差;
8、由于很难成立业委会,商住房的业主维权也很困难,而且商住不是住宅,所以用作居住时很多权益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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