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3月份看中一套房产,房产的所有手续都齐全,同时我和房主达成了相应的协议,同时签署了相应的合同,今年房价突然上涨了500元每平方,对方单方面告诉我他不准备卖了,单方面撕毁协议,请问卖方解除购房合同这样合理么?我能不能去法院上诉?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我国《合同法》立法基本原则来说,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是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也有利于维护合同的自由。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合法有效的交易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在法律上对各方当事人即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就会使市场交易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不但不能发挥合同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也使《合同法》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与《合同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2020-06-21 10:4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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