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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开庭的时候,出示的证据是被告的借条

132****6100 北京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6.12 04:16:04 324人阅读

原告在开庭的时候,出示的证据是被告的借条。借条空白处有明显的添加利息和归还日期。在厅被告已经提出质疑,不懂的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判决直接忽略,判决借款加几年的利息有效。原告和被告是岳母女儿女婿关系,当时出钱投资,是对女儿的帮助,根本就没有提要利息的要求。现在完全是针对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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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6058条

你好,有什么问题?

2020-06-12 10:26: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开庭审理时出示,由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才能认证,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所以,不需要被告提出要求,就会在庭审时让原告出示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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