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因为周末加班发了争执。我多次找领导协商毫无结果,我就将公司起诉到了仲裁机构,但我对仲裁不满意就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却被驳回了,那么人民法院驳回仲裁裁决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06-09 14:53:31 回复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既然是终局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该裁定就具有既判力。这里所说的既判力,就是指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用人单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该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提出的理由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但是,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但是,经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3)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但是,经法院审查,仲裁符合法定程序。
(4)用人单位提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是经法院审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并不是伪造的。
(5)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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