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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办案人员未将受害人的伤情鉴定(重伤二级)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仅仅是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现在案件已经判决。办案人员的错误属于什么性质?作为证据的伤情鉴定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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