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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和

135****5315 河北-邯郸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6.05 08:19:31 381人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办案人员未将受害人的伤情鉴定(重伤二级)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仅仅是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现在案件已经判决。办案人员的错误属于什么性质?作为证据的伤情鉴定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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