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鞭炮的质量不存在问题,且生产者在显著位置明确告知了相关的燃放安全注意事项,最终因消费者的过失,未按照厂商的安全告知注意事项进行燃放鞭炮,导致的个人人身损害,鞭炮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对于当事人的损伤不负有犯错,不必承受任何民事赔偿职责。如果经司法判定能够认定鞭炮的质量存在问题,那么鞭炮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如果经司法判定能够认定鞭炮的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是生产者并无在鞭炮的显著位置提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燃放鞭炮的当事人在明知其无安全提示的情形下,仍然燃放,那么最终的损害后果,两方均负有犯错,应当由两方分担最后的损害后果。
2、因产品质量决裂格导致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应当承受职责。运输者、仓储者有职责的,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能够要求其赔偿。
3、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负有犯错的,侵害人能够要求减轻赔偿职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2条、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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