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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准予撤诉那么检察院多久做出裁定书,检察院还是否会将案子退回到公安?

151****6850 福建-宁德 刑事诉讼咨询 2015.12.03 10:35:30 14252人阅读

2015年11月12日,对我来说本应是个日子。此前,我经历了刚刚回国即身陷囹圄,随之被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以刑事拘留逮捕、捕后两次延长侦查期;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两次补充侦查;审判、两次延期审理、三次报请上级法院延长审限等,几乎是《刑事诉讼法》所能规定的全部羁押时限。未经判决有罪,即被羁押长达32个月。直至2014年8月4日,我被取保候审。我辩护律师从万里之外的赞比亚取得了关键性证据,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目:即根本不存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于是,先予取保,自是顺理成章。从取保候审到监视居住又经历了15个月终于终于得来开庭通知,2015年11月12日,案件将公开宣判。然而,就在宣判的前两天,福鼎市检察机关提出撤诉,原本是庄严的宣判变成了法官向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解释:检察机关撤诉了,我也没办法;这是符合规定的,我们要报上级决定是否批准;这个庭没办法开了,延期了,但我不能给你出书面通知。此前的开庭通知书没用了;你们当事人要多多理解我们,我们也不容易,我们也是为了公平正义。到目前为止我被羁押32个月,34个月法院审理,16个月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1月10日检察院提出撤诉,法院层层上报又过去了20多天依然没有回复,询问法官他就说等待高院裁定。请问法院是否准予撤诉有没有时间规定,如果准予撤诉那么检察院多久做出裁定书,检察院还是否会将案子退回到公安,因为本案中牵扯到领导干预司法、违法立案、非法取证,我是担心他们还会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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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遇到你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就是请律师做辩护律师,你的辩护律师会为你争取最大权益,如最终无法裁定你有罪,还可获得国家赔偿。如果还没有请辩护律师就请一个吧,如已经有律师为你辩护,可以直接跟你的辩护律师沟通。

2015-12-03 11:53:09 回复

检察院作出撤销起诉的意见,法院是没有权利干涉的。检察院是监督法院和公安机关是否公平执法的机构。同时也是按司法程序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提请法院依法作出审判的机关
上述是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的解答。

您好,关于检察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检察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是人民进行裁定的,所以检察院不能裁定是否先予执行,但检察院可以监督的裁定工作。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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