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此,年化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36以内是合法的。
放高利贷是违法的,高利贷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及本金,法律是保护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追回借款。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年化利率36%并不是高利贷,只有超过36%的部分才算会高利贷。民事法律保护的利率是年化利率24%,而24%-36%这个范围属于自然债务区。在这个利率期间范围内,如果借款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而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这部分的利息,这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向法院起诉要回来法院也会驳回该诉讼请求。但是当年利率超过36%,超过的部分属于无效利息,这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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