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 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二、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1、正当程序原则,指的是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等职权时,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来作出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并且处罚较轻的情况下,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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