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2、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3、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4、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5、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6、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7、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8、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9、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10、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1
1、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专利出资入股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是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对其专利的独占权、许可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转让其专利的权利、放弃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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