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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5日到期,准备5月5日递交辞职报告,5月8号离职,这样可以吗?

ask****523 云南-楚雄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4.23 01:22:17 358人阅读

你好,我是2019年11月5日签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5日到期,准备5月5日递交辞职报告,5月8号离职,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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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辞职问题,是在2014年2月27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在3月28日星期五满29天,因3月2930日是双休日休息,你可以在3月31日星期一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2020-10-01 10:0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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