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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个裁决,请问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以后怎么办?

陈** 宁夏-银川 仲裁咨询 2020.04.20 11:49:44 304人阅读

我们公司在年前辞退一名犯错的员工,当时还处于人道精神给了一个月经济补偿,前段时间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他半年的经济补偿,后来裁决书下来我们公司一直忙没有空处理这个事情,现在才知道上面的内容,请问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以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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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裁决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0-04-20 12:0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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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59条对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期间亦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裁决这不仅不利于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大大影响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因此,我国今后修改《仲裁法》时有必要相应地缩短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例如可以考虑缩短至英国《1996年仲裁法》中规定的28日。
根据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的撤申请之后,当事人不得上诉。该《批复》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所作的批复,但是依照法理,同样应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法院撤销裁决的依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由此可见,申请撤销仲裁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违法,仲裁机构采用虚假证据等。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限是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定书6个月内,在这段期限内提出都是有效的

2020-04-20 11:5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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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裁决错误的,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理期限的问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审查。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20-10-01 09:05:18 回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办公厅〔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办公厅〔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办公厅〔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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