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因此,留置送达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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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即处罚的接受者。在处罚前接受调查的人除了以证人身份接受调查的个人,行政处罚案件中,所有参与、从事违法做法的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从事违法做法的当事人袱常递端郛得店全锭户,不愿意定会受到行政处罚。特别是单位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排污、制假等违法做法,具体工作人员作为当事人接受调查后确定违法做法的存在,但最终接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单位。
2020-11-19 16:59:39 回复
你好,行政机关的公文通知当事人拒绝签字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确定该法律文书已经送到你手中,如果对该法律文书不服的,应该及时向对应机关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超出时间既不复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有可能会有滞纳金或者加重处罚。
2020-04-16 13:3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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