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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注:该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第三条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第四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2020-04-13 23:12: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