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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株洲的住房安置人员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住房安置人员是指在征地范围内事实上寓居,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受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爸妈、另一半、娃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1、独产娃儿;
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要求的大龄青年(独产娃儿除外);
4、另一半一方户籍在外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后获到蓝印户口或交纳城市增容费获到非农户口,但仍事实上寓居、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2020-03-19 22:41: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