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父母(年龄80岁,母偏瘫,父老年痴呆)在拆迁过程中,因政策规定60岁以上不予立户,大队将名下所安置房产放置在其一个孙子名下,我二个哥哥存在不同意见,造成房子和补偿不能到位。导致父母的四子女轮流赡养中他们不履行义务。在与要求政府把父母应属财物归于父母名下的交汲中,政府给予说父母名下财物属于打包给儿子,不能放于父母名下。希望百忙之中给予帮助。
你好,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当地政府有相关的补偿政策,具体不成数额建议咨询施工单位或者当地政府,如果赔偿数额和补偿政策不一致,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2020-03-18 15:40:37 回复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有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具体说,就是其病症是否已影响到其辨认和控制的能力。 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那么,老人痴呆症患者是不是属于这两类人?这要视乎其自身的病情而定,如果其病情已达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则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其所立遗嘱应属无效;如果其只是一般的痴呆症,不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则其所立遗嘱仍然有效。当然,其病症是否影响其行为能力,要有医学鉴定。以上就是老年痴呆遗嘱的相关回答,望采纳。
2020-10-01 04:16:1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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