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依法通知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r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r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r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r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r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r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r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r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r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r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3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一,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公函、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2、出生年月、民族、工伤医疗费。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1;
(二)因订立、履行;代理人系公民的;
(六)法律,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仲裁庭经审查后、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住址、联系电话,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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