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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投毒把猫咪毒死了,那是什么样的罪呢?

ask****458 安徽-阜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3.15 13:46:46 2420人阅读

如果有人投毒把猫咪毒死了,那是什么样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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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

2020-03-15 13:4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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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这要看投毒者的投毒目的、投毒方式,投毒结果。
如果仅仅是要毒死这只狗,并且不让死狗被人吃了再次中毒,同时这只狗的价值不足1000元,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狗的是特种狗,如警犬、辑毒犬、救援犬等价值超过元以上,就构成愿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如果投毒的方式上,虽然是针对狗的,但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如狗肉被人吃了中毒死亡,毒品流向水井、河流、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人中毒死亡,则构成投毒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无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即其行为针对的并不是龙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2020-11-23 11:06:27 回复

投放毒物将狗毒死的,会不会构成投毒罪要依据是否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而定,而投毒构成犯罪的,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尚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论罪处刑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发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论罪处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应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危险有所认识。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论处。与杀人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畜类严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作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个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卖家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强行出卖商品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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