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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黑龙江在职老师过世,遗属可以每年有供热费吗?

136****7317 黑龙江-佳木斯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3.13 17:21:47 426人阅读

请问黑龙江在职老师过世,遗属可以每年有供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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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一条限定: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无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无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米的空间不计量使用面积,净高在
1.2米至
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量使用面积,净高超出
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出
3.2米的,每超出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2020-03-13 17:4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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