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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都退伙了,个人合伙之解除之后应该怎么分割财产呢?

苟** 广东-清远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3.03 15:21:57 327人阅读

我们公司最近遭遇了灾难,因为年年亏损大家都做不下去了,所以我们的朋友都说要退股了,但是退股之前要先清算,我就想问一下个人合伙之解除之后应该怎么分割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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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约定合伙终止后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2020-03-03 15:3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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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该在十五日组织清算组,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可见,并没有限制合伙人向法院申请清算的时间。现在,应该积极应诉。

2020-03-03 15: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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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不同。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后果由组织承担。
2、构成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法人股东也称单位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蓝孚律师解答: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司法》该条新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 最后的救济措施。 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允许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 其次,应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 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 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的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 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 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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