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X是因为经营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债,为了能贷到款,他找到了保险公司的朋友代某帮忙。代某给他介绍了一个中介。王X呢,明知道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给别人,可还是按照中介要求,把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了广东一个自称能办贷款的人。
后来,王X的这张中国银行卡收到了被害人李X一笔数额不小的转账,还有被害人胡X的两笔转账,加起来涉及电信诈骗的金额达到了XXX,XXX元,关联了两宗电信诈骗案。王X在河南省的一个景区内被抓了。
王X刚被抓的时候,他和他的家属那是心急如焚,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家属在王X被抓后,赶紧找到了我。
接手这个案子后,我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各种证据,像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等。我前后查阅这些资料花了不少时间,就希望能从中找到对王X有利的点。
我给王X做的辩护意见核心是,我认为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X是为了贷款才提供的银行卡,他也是被骗的,他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王X自愿认罪认罚,还是初犯,并且具有自首情节,所以应该对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这个案子里,公诉机关一开始建议判处王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后来因为认定王X构成自首,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XXX,XXX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我提出的王X不构成犯罪以及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最终,王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王X一开始可能担心会被判更重的刑罚,毕竟涉及的电信诈骗金额也不少。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个结果相比他最初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已经算是比较好的了。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案件的细节和证据,虽然有些辩护意见没被采纳,但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好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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