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子里,张X、张X、张X、张XX是原告,也就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事情是这样的,受害人王某骑非机动车和李X开的新能源车辆撞了,王某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开的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事故导致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加起来有80多万。张X他们就把保险公司和李X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也就是56万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商业三者险内赔36万多,一共赔56万多。
当时张X他们接到一审判决的时候,心里还是挺高兴的,觉得能拿到这笔赔偿款,也算是对逝去亲人的一点慰藉。可没想到,XX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为由提起了上诉。张X他们一下子就慌了,接到上诉状那天,张X在律所沙发上,手一直在抖,担心这赔偿款就这么没了。
张X他们是在收到上诉状后,找到了戴丽萍律师,委托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戴丽萍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第一时间就锁定了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个核心争议焦点。戴丽萍律师先是多次去看守所会见李X,了解车辆使用情况,一共会见了3次。仔细查阅了一审的卷宗,大概有200多页,在阅卷的时候,戴丽萍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行车记录的截图,时间和地点都很模糊,根本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戴丽萍律师从多方面进行了抗辩。戴丽萍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在里面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他们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应该被采纳;保险公司没有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他们没有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这个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事故发生原因和车辆使用性质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戴丽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交通事故相关案件有50多件。在处理这类案件上,戴丽萍律师还是有一定经验的。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他们原本担心上诉后赔偿款拿不到,现在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和法律依据,这个案子能成功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靠的就是把证据和法律条文都研究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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