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无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却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此时,许XX委托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本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他法律功底扎实,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办理此案时,卢律师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之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20XX年X月,法院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此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人仍可依据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争取补偿;二是强调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能打破证据获取僵局;三是精准核算补偿金额能避免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四是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争取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能最大化维护客户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尤其是涉及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卢扬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专业的策略和精准的计算,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的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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