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认为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及XX公司侵害其商标权。XX公司作为开发商,被要求拆除已交付或在建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指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王丹律师凭借其对商标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组织合法来源证据。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了XX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已交付产品的拆除义务。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XX厂和南电商公司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其专利权。王丹律师代表XX厂答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坐垫前端中部,涉案专利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王丹律师的理工科背景和专利代理师资格,使她能精准进行技术比对。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抗辩观点,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审中,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准确把握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将审理焦点引导至关键区别点,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为XX厂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和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这两起案件中,无论是商标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还是专利侵权的不侵权抗辩,都全力以赴,深入分析案件关键,精准组织证据和抗辩理由。这也启示我们,处理知识产权交叉案件,需要律师具备跨领域的专业能力,从技术和法律多维度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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