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便是一位在高原地区承接工程劳务的施工人员,他遭遇了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这也是许多施工者可能面临的难题。王XX与四川XX公司及案外人签订了《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四川XX公司应于20XX年X月XX日前向王XX支付项目进度款余款60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然而,由于被告公司账户冻结问题,款项一直未支付,王XX多次催讨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
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其中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他还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第一时间赶赴xx县绒xx村,实地调查案涉项目现场。他收集了项目初验合格证明、施工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全面还原了案件事实。经调查发现,被告四川XX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后,因自身账户冻结导致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20XX年X月XX日,各方签订协议书对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被告仍未履行。
肖康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将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是依据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二是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股东蔡X在认缴但未实缴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肖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事实。针对股东责任问题,肖康律师详细梳理了被告蔡X的认缴出资情况,主张其认缴出资期限虽为20XX年X月XX日,但公司已实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四川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判决被告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600,000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关于股东蔡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案件受理费9,831.56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3,535.78元,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
虽然股东蔡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获支持,但肖康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准确把握,为委托人后续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王XX评价道:肖律师调查很细致,让我看到了维权的希望。肖康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认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