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这个案子棘手的地方在于,涉案药品虽按假药论处,但和传统意义的假药有本质区别,而且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会从重处罚。他首先细致地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他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只是没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才被“按假药论处”。同时,他重点核实了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固定工资,没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
接着,陈军律师摒弃无效辩护思路,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他紧扣XX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辩护意见,以此避免因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的从重情节带来的量刑风险。
庭审时,陈军律师围绕XX的犯罪情节,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XX系从犯,受雇于JX,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地位远低于主犯JX,依法应从轻处罚;二是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三是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律师理性回应,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此时,案子有了实质进展,法官开始重点考量陈律师提出的从宽情节辩护意见。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JX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同时考虑到二人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还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陈军律师凭借细致阅卷、精准定位辩护方向和庭审有力辩护等工作,让模糊的案件事实变得清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对于陷入刑事纠纷的人而言,找到一个愿意逐页翻材料、精准分析案件的律师,可能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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